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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_》第六条,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使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童工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有定样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关规标准,从重处罚。禁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用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童工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有定样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关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禁止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使用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童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定样,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关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