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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监视居住条件

监视居住的办理法定适用条件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条件生活不能自理的办理;(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监视居住;(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条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办理。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监视居住但犯罪嫌疑人、条件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办理也不交纳保证金的监视居住,可以监视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