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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律师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判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阶段可以查阅、律师摘抄、权利复制本案的审判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阶段可以同在押的律师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体权利如下:

一、权利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审判可以查阅、阶段摘抄、律师复制本案所指控的权利犯罪事实的材料;

二、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审判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三、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阶段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律师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四、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