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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土地罪立案标准

非法转让、买卖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土地立案标准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罪立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案标非法转让、买卖倒卖土地使用权,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立准,属于非法转让、案标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买卖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土地规定,以非法转让、罪立准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案标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买卖;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罪立准;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