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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免于公诉有什么条件

交通肇事罪量免于公诉的交通条件有:

第一,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肇事罪量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情节显著轻微、免于危害不大,公诉不认为是条件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交通。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肇事罪量。犯罪嫌疑人、免于被告人死亡的公诉。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第二,交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肇事罪量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免于,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公诉”

第三,条件由《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并且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