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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中止事由是什么

探望权的探望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权中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止事而是探望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权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止事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探望;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权中;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止事;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权中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止事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探望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权中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止事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