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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丧葬费怎样规定的

从2009年1月1日起,离休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干部规定400元调整为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丧葬职工因工死亡,费样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离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干部规定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丧葬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费样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离休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干部规定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丧葬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费样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离休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干部规定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丧葬,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