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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诉讼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证明与案件有关的对象的特点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刑事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诉讼二是证明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对象的特点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刑事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诉讼

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