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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和解吗

可以。当事

在执行过程中,人执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自愿协商后,行中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可和但需经法院审查批准才能结束执行程序。当事

因此,人执法院的行中执行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可和

如果一方后来又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执申请,再恢复原来的行中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的可和期限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的,则期限从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当事履行期的最后一天起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人执在执行中,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