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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辩护的法条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拒绝辩护的拒绝法条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辩护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情况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下适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下适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拒绝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辩护

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