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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关不批捕后公安怎么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不批捕后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公安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检查机关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后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公安并且符合取保候审、处理监视居住条件的检查机关,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批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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