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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缓限制减刑的依据是什么

判死缓限制减刑的判死依据是: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缓限有期徒刑、制减无期徒刑的依据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判死如果认真遵守监规,缓限接受教育改造,制减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判死,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缓限,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制减;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依据;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判死;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缓限;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制减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