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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营者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什经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营者义务

租赁他人柜台或场所的标明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真实

知情权是和标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之一,本条与之对应,什经规定了经营者对企业名称和营业标记的营者义务标示真实的义务。

 

企业名称和标记,标明是真实体现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志。

经营者真实地标明其名称和标记,和标也是什经消费者进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重要依据。

这项义务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营者义务企业名称,不得假冒他人的标明企业名称和特有的企业标记;也不得仿冒、使用与他人企业各称或营业标记相近似的真实和容易造成消费者误会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标记、在租赁柜台或场地进行交易活动时,和标经营者不得以柜台和场地出租者的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消费者依据企业名称或标记正确地判断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

再者;在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能够确认经营者,以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