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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对格式条款的对格规制如下: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式条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款进,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行规加重对方责任、对格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式条,该条款无效。款进

根据该条规定,行规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格格式条款是式条无效的:

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款进一方以欺诈、行规胁迫的对格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式条恶意串通,款进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