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子百科步子百科

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济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性裁,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条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单位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济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性裁;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条件经变更劳动合同后,单位仍需裁减人员的经济;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性裁。

裁减人员时,条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单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经济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性裁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