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的代理的适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用范
从这一规定看,代理的适代理的用范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民事法律行为。
当然,代理的适除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用范还有一些与合同密切相关的代理的适行为,如要约邀请、用范要约撤回、代理的适订约时样品的用范交付和受领、办理合同公证等,代理的适也允许代理。用范
但是代理的适,并非所有的用范民事法律行为都允许代理。
根据《民法总则》的代理的适规定,有三类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登记的行为。
二是依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是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主要是指具有人身性质的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遗嘱、遗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