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怎样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减刑
根据《刑法》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满足拘役、情况有期徒刑、减刑无期徒刑的满足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情况如果认真遵守监规,减刑接受教育改造,满足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况,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减刑,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满足,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情况;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减刑;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满足;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情况;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减刑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