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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实施对象是什么

代位权的代位对象实施对象:

(一)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实施以财产利益为目的代位对象的形成权等;

(二)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实施变更权或撤销权;

(三)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代位对象申请强制执行权等。实施

但是代位对象,专属于债务人的实施权利,不得转让、代位对象不得扣押的实施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代位对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实施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代位对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实施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代位对象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