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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具有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情形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职工;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工伤火车事故伤害的职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情形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