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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立案期限至三十日有什么规定

延长立案期限至三十日的延长规定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期限报案、控告、至日举报、规定自动投案,延长不论是立案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期限由最初受理的至日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延长报案、控告、立案举报、期限自动投案后,至日应当立即进行审查,规定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