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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需要什么材料

1、诉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保全证明(即身份证明)。

2、材料如实填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诉前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保全名称、地址。材料申请保全的诉前财物、金额及证据、保全事实与理由等内容。材料

3、诉前提供保全担保书,保全必须写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材料名称、地址及担保的诉前内容、用于担保财产的保全名称、担保金额。材料担保人应在担保书上签名盖章,并提交担保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担保物的所有权凭证原件。

4、担保财产的权属和价格的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