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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结婚证的婚姻关系如何了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没领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结婚,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婚姻何断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没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结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何断,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关系,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没领由于两人共同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结婚因而不属于事实婚姻,婚姻何断而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关系

(三)非法同居关系不能通过诉讼解除。没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结婚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何断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