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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宪法的发源地是

近代宪法的近代发源地是英国。英国宪法常被人称为“近代宪法之母”,宪法世界上最早的源地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是近代17世纪中期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争夺政权过程中互相妥协的产物。

近代宪法的宪法发源地是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简称“英国”,源地本土位于欧洲大陆西北面的近代不列颠群岛,是宪法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英国宪法由成文法、源地习惯法、近代惯例组成,宪法主要有大宪章、源地人身保护法、近代权利法案、宪法议会法以及历次修改的源地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

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最早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