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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怎样保护驰名商标的

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国际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法样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保护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驰名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国际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法样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保护《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驰名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一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行业公众对商标的商标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国际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至“不相类似的法样商品”之上。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驰名商标得到更广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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