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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物盗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遗忘物脱离原持有者占有而处于管理者的遗忘控制之下,既可能是物盗管理者发现之后对遗忘物的实际占有,也可能是司法由于遗忘场所的特殊性而推定为受到管理者的有效控制。《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解释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忘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物盗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司法因此,解释当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遗忘犯罪对象时,其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只能是物盗负有管理义务的人,如果是司法除此之外的第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遗忘物,则成立盗窃罪。解释

遗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