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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工伤认定的原因有哪些

工伤认定程序是撤销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的申请而启动的,劳动局不主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认定如果双方已经就工伤待遇事宜协商一致,撤销可以向劳动局撤回要求认定工伤的工伤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撤销鉴定为职业病,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认定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撤销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遇有特殊情况,认定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撤销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