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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最高现予公布,人民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法院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间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借贷解释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最高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人民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院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民间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借贷解释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司法应当提供借据、最高收据、人民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法院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