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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中的法定事项包括哪些

听证程序中的听证法定事项包括:

1、告知和通知;2、程序公开听证;3、法定委托代理,事项在听证中,包括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听证以维护自己的程序合法权益;4、对抗辩论;5、法定制作笔录,事项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包括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听证唯一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定,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事项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包括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