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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失踪怎么办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职工,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因工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外出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期间生活有困难的失踪,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职工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因工,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外出规定处理。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期间,已领取的失踪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外出;(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期间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失踪;(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