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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转监视居住条文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91条,刑拘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转监住条人,认为需要逮捕的视居,应当在拘留后的刑拘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转监住条在特殊情况下,视居提请审查批准的刑拘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转监住条多次作案、视居结伙作案的刑拘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转监住条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视居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刑拘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转监住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视居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