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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指定代理的情况有哪些

下列情况适用指定代理:

1、适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指定。

2、代理的情公民被宣告失踪时财产代管的适用。

3、指定遗产继承中的代理的情指定代理。

4、适用民事诉讼中的指定指定代理。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31条,代理的情对监护人的适用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代理的情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适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指定居民委员会、代理的情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