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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条件

(1)在离婚案件中,离婚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隐藏、保全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条件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离婚财产分割、财产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保全在情况紧急、条件迫在眉睫时,离婚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受理离婚案件的财产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保全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条件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财产顺利执行。

(3)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保全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8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