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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时效如何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认定鉴定为职业病,效何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工伤规定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认定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效何遇有特殊情况,工伤规定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认定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效何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定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效何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工伤规定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效何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