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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允许变更子女抚养费

下列情形允许变更子女抚养费:

1、情形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允许养费或者子女的变更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

2、女抚给付方的情形收入明显减少的。

3、允许养费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变更又无经济来源,女抚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情形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允许养费

4、变更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女抚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情形。

5、允许养费直接抚养孩子的变更一方再婚,孩子的继父或者继母愿意全部承担孩子抚养费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