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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申请回避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诉讼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何申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行政应当申请回避。诉讼

前两款规定,何申适用于书记员、行政翻译人员、诉讼鉴定人、何申勘验人。行政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诉讼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何申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行政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诉讼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何申,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