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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监外执行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女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外执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条,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女监;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外执。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行条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女监,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外执

监外执行的行条办理: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女监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外执可直接决定。行条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女监,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外执载明罪犯基本情况、行条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